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

来源:网络  作者:   上网行为管理系统      2023-07-21 23:14:48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图1)

【错误】 为切实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错误】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bzl@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治理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6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7月7日

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上网行为管理系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上网行为管理系统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活动. 所谓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指导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举报救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等制度.

第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防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进行违规注册或发布信息,上网行为管理系统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认证.

第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用户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应承担的责任,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范和减少网络暴力信息的产生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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